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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泳长疹子,游泳馆坚持不退款
来源:长沙晚报

律师认为,造成消费损害可主张赔偿,但须承担举证责任,当地社区已出面化解纠纷。

家住芙蓉区的盘女士在泊富国际广场一家婴幼儿游泳馆给一岁多的孩子办了一张游泳卡。但是每次游泳后,盘女士的小孩身上就会长疹子。盘女士觉得游泳馆有问题,要求游泳馆退还全部2万元办卡的钱。这一要求被游泳馆拒绝,该游泳馆表示,他们绝对没问题,消费者办了游泳卡,就必须在馆内消费,游泳馆不会退费。

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盘女士向泊富国际广场所在的开福区留芳岭社区反映了此事,留芳岭社区对此开展了调查。经查,在这家游泳馆游泳的消费者中,反映游泳后过敏的,目前只有盘女士的孩子,未有其他消费者提出同样的诉求。而经查看盘女士孩子的就诊记录,证实盘女士的孩子确实在游泳后长疹子,应属于对游泳馆的水质过敏。社区相关负责人对此多次调解,最终双方都作了让步,盘女士不再要求全额退款,游泳馆退还了盘女士孩子未消费的余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如果游泳馆确实存在卫生健康隐患,并造成消费者损害,依法可以主张赔偿。但李健律师也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该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的公平。

创建时间: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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